中国海洋大学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者:王莹发布时间:2018-11-14浏览次数:419

中国海洋大学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实施办法(试行)

 

海大学字〔201383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财政部、教育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1538号)精神,帮**入学校的退役士兵顺利完成学业,规范退役士兵教育资助资金的申请、发放和管理工作,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是指自2011秋季学期开始,退役一年以上,自愿报名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考入学校攻读全日制本科学历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到校报到注册后,由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可获得教育资助。学费资助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其他资助政策按国家现行高校学生资助政策规定执行。

退役一年以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考入我校的,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文件规定执行。

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考入学校的,不在本办法适用范围。

第三条  退役士兵教育资助项目的管理和实施坚持实事求是、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是一项新政策,并不改变退役士兵现有的其他安置政策。学校退役士兵获得学费资助后,其他资助政策按学校现行学生资助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章  资助内容、标准及期限

第五条  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内容为:

(一)学费资助;

(二)家庭经济困难退役士兵学生生活费资助;

(三)其他奖助学金资助。

第六条  退役士兵考入我校学费资助标准为:原则上学校退役士兵应交多少学费中央财政就资助多少,最高不超过年人均6000元,高于6000元部分自行负担。

第七条  退役士兵考入学校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资助标准,按国家及学校现行学生资助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方式为:学费资助由中央财政按标准拨至学校,学校发放给学生本人;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直接补给学生本人。

第九条  退役士兵考入我校教育资助期限:全日制本科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原则上最高为四年。

第三章  学费资助申请及审批

第十条  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退役士兵学费资助的申请审核工作,各院(系)、财务处等相关部门协同负责。

第十一条  退役士兵学费资助采取每学年申请,每次只申请当学年资助的模式。凡符合条件的学生自愿向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如实填写《普通高等学校退役士兵学费资助申请表》(一式2份),并递交《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一式1份)。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收到学生申请后,对学生资格、资助金额等信息进行审核后,建立信息档案,并汇总上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二条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后,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及时将审批结果通知学生本人及其所在院(系)。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在中央财政退役士兵学费资助资金下拨到位后10个工作日内,会同财务处将资助资金发放给学生本人。

第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对退役士兵教育资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