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洋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海大学字[2007]6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国家特设立国家助学金。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的精神,为做好我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助对象与资助标准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生、高职生。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在每生每年1000元-3000元范围内确定,分为2-3档。我校国家助学金分档及具体标准由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确定。
第三章 资助名额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名额由中央主管部门每年确定。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同一学年已获得的社会资助不超过 2000元。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八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并递交《中国海洋大学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件)。
第九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 各院(系)根据学生提出的申请对其经济状况、思想品德、学习情况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核,并将推荐的学生名单及有关材料报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
第十一条 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通过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学校当年国家助学金的落实情况报中央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按月将国家助学金直接打入学生的校园智能卡。
第十三条 学校将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做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国海洋大学<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实施办法》(海大学字[2005]5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