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洋大学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者:王莹发布时间:2018-11-14浏览次数:535

中国海洋大学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

贷款代偿实施办法(试行)  

海大字〔201381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精神,结合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我校毕业生是指我校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三条  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3)的,其学费由国家补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其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前产生的利息由国家代偿。

第四条  本办法中,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10个省。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基层单位是指:

(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乡镇企业等。在县城中学从事教育工作、县城医院从事医务工作、县政府派出街道(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工作可以纳入补偿代偿申请范围。工作单位或现场在县政府所属局委办等机关单位、地级市及以上城市市辖区所辖街道(社区/村)的,不在补偿代偿申请范围。

(二)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政府所在地及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化工、电力、航天、邮政、交通、机械制造、冶炼加工、土建施工、高新科技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三)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市辖区以外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四)通讯、金融、烟酒类行业不属于补偿代偿申请范围。

第二章  申请条件及补偿代偿标准

第六条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我校毕业生,可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顺利取得毕业资格;

(三)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3)

第七条 每名毕业生每学年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学费或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或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学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代偿。实际缴纳的学费金额包含利用国家助学贷款缴纳学费的部分,但不包括书本费、住宿费等杂费及补考、留级等产生的额外费用。

第八条 本科生、研究生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毕业生在校学习时间低于相应学制规定年限的,按照实际学习时间计算;毕业生在校学习时间高于相应学制规定年限的,按照学制规定年限计算。硕博连读毕业生的补偿或代偿应是取得最高学历期间产生的学费或贷款,由学校财务处按学费标准核定。

第九条 国家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采取分年度补偿或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第一年和第二年分别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33%,第三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34%3年补偿或代偿完毕。

第三章 申请及审批程序

第十条  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及审批程序:

(一)每年510日或1210日前,学生本人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并递交《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附件)、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含3年)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录用函、二次就业定岗证明原件等材料。院(系)对学生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通过的学生材料报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

(二)每年520日或1220日前,财务处对申请学生的学费进行审核。

(三)每年525日或1225日前,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对申请学生的材料进行复审,并将复审通过的学生材料报送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四)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结束后,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审批结果通知学生本人、所在院(系)及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第四章  人员信息管理

第十一条  各院(系)需在每年615日前将本院(系)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在职在岗情况报送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需在每年630日前将校毕业生在职在岗情况报送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各院(系)要为经资格审查合格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建立完整准确的档案,建立与就业单位定期联系制度,主动了解并定期向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通报毕业生的工作情况。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建立全校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毕业生信息库,实行动态跟踪管理。

第十二条  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毕业生,毕业生本人应及时主动联系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申请取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

对于取消学费补偿资格的毕业生,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将其信息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当年开始停止对其学费的补偿。

对于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应通知学生主动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重新签订国家助学贷款还款计划书,改由其本人负责偿还余下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并将其信息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提前离岗的毕业生如不及时向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提出取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申请,不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一律视为严重违约,由此引起的不良信用记录将被录入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在收到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拨付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后15个工作日内,由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会同财务处办理学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手续,将学费补偿资金返还给毕业生本人,将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代为偿还给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第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15号)的规定,对补偿代偿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第十五条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和各院(系)要加强政策宣传,积极引导和鼓励我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

第十六条  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和各院(系)要切实加强补偿代偿资格审核工作。对于弄虚作假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补偿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资助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中国海洋大学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实施办法》(海大学字〔2007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