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洋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修订)

发布者:王莹发布时间:2018-11-14浏览次数:228

中国海洋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修订)

 

海大学字〔201382

  


  为了适应国家资助政策的新形势,进一步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贷款对象与条件

(一)国家助学贷款的贷款学生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

(二)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  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4.  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5.  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6.  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条 贷款申请

 (一)学校与经办银行共同负责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咨询工作。
   (二)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申请一次贷款,申请时要确定各学年贷款额度,一经确定不可随意更改。原则上采取大一入学时一次申请、银行分期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的办法。

 (三)贷款学生须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1.  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2.  加盖乡(镇)、街道或民政部门公章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表;

  3. 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 本人学生证或智能卡复印件;

  5. 父母身份证复印件;

  6. 中国银行借记卡复印件;

  7.  《父母同意贷款说明》并签字按手印(未满18周岁的学生提供)。


第三条 贷款审批

 (一)各院(系)负责申请贷款学生的资格审查及材料审核,由院(系)党委副书记签署意见,加盖院(系)公章,将书面汇总材料报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

 (二)学校复审学生贷款申请材料,确定贷款资格审查合格学生名单后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公示结束后报经办银行审批。

 (三)经办银行对贷款学生申请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后,将同意发放贷款的学生名单及金额通知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由学校和经办银行共同组织贷款学生办理填写借款合同、借款凭证等有关手续。


第四条 贷款发放

 (一)学费、住宿费贷款部分由经办银行直接划拨到学校指定账户,学校财务处依据经办银行及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提供的贷款学生名单代扣学费及住宿费,并给贷款学生开具学费及住宿费收据。

 (二)生活费贷款部分由学校财务处按月发放给贷款学生,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和院(系)负责监督学生的贷款使用情况。


第五条 贷款的额度、期限、展期和利率

 (一)每生每学年贷款总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

 (二)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贷款学生毕业后六年。

 (三)贷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1);当贷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当休学的贷款学生复学后,恢复贴息起始日为当月的1日。

 (四)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贷款学生,要在毕业前通过学生所在院(系)向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审核通过后,由经办银行为其办理展期手续。继续攻读学位的贷款学生贷款展期期间的贴息,由财政部门继续按我校在校生实施贴息。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学校对该笔贷款继续承担相关的责任和义务。  

 (五)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提前还贷的,经办银行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应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六)贷款学生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第六条 合同变更

 (一)借款合同为约束借贷双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借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1.  贷款学生自愿终止贷款发放。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经办银行允许贷款学生自愿提出终止贷款发放。有终止贷款发放意向时,贷款学生在当年放款10日前通过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向经办银行提出书面申请。
         2.  贷款学生转学。贷款学生转学时,必须先还清在经办银行的贷款本息,学校方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3.  贷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试读、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及留校察看期间,经办银行有权按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必须在经办银行视情况采取上述措施后或经办银行与贷款学生签订还款协议后,学校方为学生办理相应手续。
  (二)发生上述情况之一的,借贷双方应办理合同变更手续,并按变更后的合同执行。


第七条 贷款本金偿还

  (一)贷款学生应严格履行还款义务,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还清所借贷款的本息
  (二)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和院(系)负责开展对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和还贷宣传工作,讲解还贷的程序和方法;建立贷款学生信用记录,协助银行做好贷款学生的还款确认和贷款催收工作;建立贷款学生还款联系人制度,聘请工作比较稳定的毕业学生作为还款联系人,负责更新贷款毕业学生信息及还款提示工作;由学校通过电话、邮件、网络、信件等方式联系学生本人及其家长,进行贷款催收工作。


 (三)贷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组织贷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制订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贷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上述手续后,学校方为其办理毕业手续。并发放给贷款学生本人、用人单位和学生家长各一封信,由用人单位和学生家长共同督促学生还款。

 (四)贷款学生毕业前必须给经办银行和学校留下家庭及本人毕业后具体联系方式。当出现联系方式变更等情况时必须及时通知经办银行及学校。
   (五)贷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1年内,可以向经办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经办银行给予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
  (六)经办银行允许有条件的贷款学生提前还贷。

 (七)经办银行按月将已毕业学生还款情况及时反馈给学校,学校协助经办银行提醒拖欠还款的毕业贷款学生及时还款。经办银行将已毕业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和还款情况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本数据库,以供全国各金融机构依法查询。


第八条 违约毕业贷款学生公示

 (一)被公示的违约毕业贷款学生是指按还款协议进入还款期后,连续拖欠还款行为严重的贷款学生。

 (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在不通知违约毕业贷款学生的情况下,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证号、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三)对严重违约的贷款学生,经办银行将向法院起诉追缴学生贷款欠款、贷款利息及罚息等。


第九条 贷款贴息

  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实行贷款学生在校期间100%由财政补贴。贷款学生毕业后的贷款利息及罚息由其本人全额支付。


第十条 其他

 (一)其他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政策、经办银行有关规定和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二)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海洋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海大学字200681号)同时废止。

 (三)本实施细则由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